<track id="ldif1"><ruby id="ldif1"></ruby></track>
  • <pre id="ldif1"><del id="ldif1"><menu id="ldif1"></menu></del></pre>
    1. 首頁 > 政務公開 > 文件庫 > 政策法規庫

      關于修訂印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通知

      時間 : 2022-02-17 12:54:58 來源 : 東莞市人民政府網站
      【打印】 【字體:

      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2月2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活動,促使住房公積金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提取條件等政策的決策。

        第三條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批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下稱職工)、職工配偶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按照本辦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條 發生下列屬于住房消費活動的情形之一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分別提出申請:

       ?。ㄒ唬┵徺I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ǘ﹥斶€購房貸款本息。

       ?。ㄈ┳庾”臼凶宰∽》?。

       ?。ㄋ模┲Ц蹲宰∽》课飿I費。

       ?。ㄎ澹┍臼屑扔凶≌鲈O電梯。

        第六條 發生下列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請提取職工賬戶全部余額并應注銷賬戶:

       ?。ㄒ唬┩耆珕适趧幽芰Σ⑴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ǘ┞毠に劳龌蛘弑恍嫠劳?。

       ?。ㄈ╇x休、退休。

       ?。ㄋ模┏鼍扯ň?。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發票所載實際支出。其中:

       ?。ㄒ唬┵徺I自住住房的,已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下稱當月賬戶余額);未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經職能部門登記備案后,申請提取房產備案當月賬戶余額,待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后,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

       ?。ǘ┙ㄔ熳宰∽》康?,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其中,房屋在建的,另應提交土地權屬證明、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和報建批復,可申請提取職能部門批準建造當月賬戶余額;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應提交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

       ?。ㄈ┓ㄗ宰∽》康?,應取得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翻建批復,并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可申請提取職能部門批準翻建當月賬戶余額。

       ?。ㄋ模┐笮拮宰∽》康?,應取得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及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確認房屋安全級別為C、D級程度,并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可申請提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出具當月賬戶余額。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首次申請應在該筆貸款正常還貸期內提出,可申請提取至該筆貸款結清當月賬戶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實還本息總額。

        借款(貸款)合同未載明所購買住房地址、還款賬號、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申請人補充完整相關信息。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提取申請人已連續繳存滿3個月,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提?。?/p>

       ?。ㄒ唬┰吕U存額高于規定標準,可申請提取繳存當月規定比例及額度上限的住房公積金。

       ?。ǘ┰吕U存額低于規定標準,可申請月繳存額全額提取。

       ?。ㄈ┳庾≌U闲宰》?,可按實際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請提取。

        本辦法實施后,符合本情形申請提取的,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規定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因賬戶合并、轉移、補繳、結息等產生的金額不計入可提額度。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有自有產權住房,本辦法實施后,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本人繳存當月規定標準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工程竣工驗收后可一次性申請提取不超過該戶應分攤的實際費用。

        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依照本市相關實施辦法及配套細則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應在賬戶封存并取得縣級或以上勞動能力評定機構評定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后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應在取得職工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以及關于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后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在取得職能部門核發的退休憑證后提出申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直接憑身份證件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應提交外國護照、永久居留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并在賬戶封存后憑與住房公積金開戶信息一致的身份證件或戶口簿辦理。

        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離職可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情形申請提取。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請提?。?/p>

       ?。ㄒ唬┮再浥c、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產權的,不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申請提取。

       ?。ǘ┵徺I、建造、翻建、大修商業性用房及償還該類不動產貸款本息的。

       ?。ㄈ┞毠ぜ捌渑渑际褂玫谋臼凶》抗e金個人住房貸款存在當前逾期或擔保代償的。

       ?。ㄋ模﹩挝晃窗匆幎槁毠だU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執法后單位補繳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之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可提取。

       ?。ㄎ澹┳》抗e金賬戶被司法凍結的。

      第四章 提取審批

        第十七條 職工應按規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積金中心的要求備齊材料,通過公積金中心線上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網點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審核申請材料,材料完整無誤的,即予受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說明和指引。購買外市自住住房申請提取的,審核時限為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其他情形當場辦結。

        公積金中心受理后根據已有材料不能作出審批結論的,可設定審核期限進行調查取證,可要求提取申請人解釋說明、補充材料,提取申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審核通過后,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通過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本人名下的儲蓄賬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通過委托公證書所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條 職工所在單位在核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轉賬賬戶、職工身份及證件等信息后,可為職工批量代辦提取業務;其他人員代辦的,應提供雙方身份證件,且職工應有已激活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卡或住房公積金綁定賬戶,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提交關系證明文件及監護人身份證件。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提交關系證明文件及監護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提取審批流程,簡化所需材料,推進提取業務電子化、自助化、自動化,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材料,無需申請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四條 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提取情形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范圍、虛構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經查證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屬實,公積金中心應將違規情況通報職工所在單位、記為不良記錄,不良記錄隨賬戶一并轉移。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將其納入信用管理,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其中,提取已支付的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未支付的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六條 違規進行提取審批、監管不力或實施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符合規定提取或騙提套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全額退回,公積金中心應履行追回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不退回不符合規定提取或騙提套取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公積金中心依據不同情節,可按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理:

       ?。ㄒ唬┴熈钔嘶?。

       ?。ǘ┖娈斒氯藛挝?、主管行政機關、行業協會。

       ?。ㄈ┩▓?。

       ?。ㄋ模┫拗谱》抗e金提取、貸款權利。

       ?。ㄎ澹┮酪幖{入信用管理。

       ?。┥嫦臃缸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自愿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由公積金中心參照本辦法擬訂,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蛾P于修訂印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通知》(東公積金委〔2015〕1號)同時廢止。

      一本久久a久久精品综合麻豆,久碰人妻人妻人妻人妻人掠,黄色片网站,亚洲精品国产高清一线久久
      <track id="ldif1"><ruby id="ldif1"></ruby></track>
    2. <pre id="ldif1"><del id="ldif1"><menu id="ldif1"></menu></del></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