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公安局:
近年來,國(境)內外人員往來頻繁,交流領域不斷擴大,外國人、外籍華人、無國籍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工作事項日益增多,為了進一步規范此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入籍、外籍華人復籍、中國公民退出中國籍和華僑、臺灣居民來我省定居的申請均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按規定程序審批,戶政管理部門憑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下列有關證明為申請人辦理戶政相關手續:
1、來我省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中國公民經批準退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和《注銷戶口通知》,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注銷戶口手續,繳交身份證。
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的護照和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吨腥A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由持證人保存。
2、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華僑,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其護照和身份證件由持證人保存。
3、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臺灣居民,憑《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其臺灣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臺灣居民定居證》由持證人保存。
二、對經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憑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和出境定居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收繳身份證。同時,填寫該《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中“戶口注銷情況”的內容,并加蓋“戶口專用”章。
以探親訪友、旅游、商務、公務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取得當地居留權后,前來申請注銷內地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憑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或《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為申請人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收繳身份證。對持《注銷戶口通知》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在為申請人辦理注銷戶口后,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三、經批準單程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定居,后因種種原因要求返回內地定居的,按以下程序分類別辦理:
1、在國外居留期間取得外國國籍的,按外籍華人申請復籍的有關程序辦理。
2、在國外定居取得居留權后,申請返回國內定居的,按華僑回國定居受理審批。
3、到臺灣地區定居后,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的,按臺灣居民回大陸定居受理審批。
4、到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后,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的,按港澳居民回內地定居受理審批。辦理的有關事項,在公安部下發新的規定前,仍由戶政管理部門受理,報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審批。
5、對經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憑《辦理戶口通知》為其辦理入戶。
四、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現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先對其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對確實未取得國外居留權的,出具《辦理戶口通知》。戶政管理部門憑申請人的護照、原戶口底冊和《辦理戶口通知》及其他戶籍資料為申請人辦理恢復戶口手續。護照由原持證人保存。
五、出入境管理部門在辦理外籍華人或華僑簽證、證件時,發現有未注銷國內常住戶口的,應告知申請人前去注銷戶口,并發給《注銷戶口通知》。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在為申請人辦理注銷戶口、收繳身份證后,出具《戶口注銷證明》。申請人憑《戶口注銷證明》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證、證件。
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在國外已入籍或有居留權,前來申請注銷戶口的,應先進行國籍、居留證明認定。對確屬于外國籍或在國外定居的,填寫并發給《注銷戶口通知》(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給戶政部門),申請人憑《注銷戶口通知》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注銷戶口手續,繳交身份證。對經審查不予承認其外國國籍的,不予注銷戶口。
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居(村)委會反映已出國(境)定居多年,戶口一直未注銷的原居民或工作人員,憑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公函或證明,經認真調查核實后予以注銷戶口。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未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居留權的,戶政管理部門應為申請人在其實際居住地或者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戶手續:
1、夫婦雙方或一方為在國內有常住居民戶口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臺灣出生的子女;
2、夫婦雙方均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一方在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華僑,一方為外國人,其在國內出生的子女;
3、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
辦理在國內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出生子女入戶手續時,申請人偕同入戶子女,憑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結婚證》、父母雙方的身份證件(如: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戶口簿和身份證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辦理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子女的入戶手續時,申請人需持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國籍、居留證明認定。對經認定為中國籍或在國外未取得居留權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填寫并發給《辦理戶口通知》。申請人偕同入戶子女,憑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辦理戶口通知》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七、派出所或戶政管理部門對經批準前往國外定居的我省居民,應在其出境前,為其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收繳身份證,并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對經批準前往國(境)外定居,在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時,聲稱其身份證已經遺失的,派出所或戶政辦證中心應為其辦理注銷戶口手續。并在其戶口底冊和《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或《戶口注銷證明》上注明身份證已遺失。
八、戶政管理部門對各類人員辦理入戶的證明材料和收繳的證件須按照檔案管理常住戶口類的要求進行訂卷歸檔管理。
附件:各種證書樣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
4、華僑回國定居證
5、辦理戶口通知
6、注銷戶口通知
7、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
8、臺灣居民定居證
9、批準定居通知書
10、戶口注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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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